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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旨在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详细规定了款项支付规定、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出台,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需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大型企业则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企业规模类型依合同订立时确定。

第四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

第五条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综合协调与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住建、交通、水利、金融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大型企业支付行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中小企业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产品与服务。

第二章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时,应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应在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应在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需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

第十条约定以检验或验收合格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验收期限。

第十一条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强制接受,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除依法设立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禁止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五条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及时付款。

第十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提供融资便利。

第十七条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无约定的,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每年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信息。

第十九条大型企业应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十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恐吓、打击报复提出付款请求或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后续内容省略,以符合字数要求)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