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正式施行,优化营商环境
AI导读: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02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总理 李强
2025年3月17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2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大型企业则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应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坚持支付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大型企业行为,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采购付款期限与方式。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条件,不得拖欠款项。
中小企业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时,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确保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后,应在30日内支付款项;大型企业应在60日内支付。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不得过长。
第十条 以检验或验收合格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除法定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应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五条 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及时付款。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定期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大型企业应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恐吓、打击报复提出付款请求或投诉的中小企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清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应定期报告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建立投诉渠道,受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按程序将投诉转交处理投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被认定为失信的,将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应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
第二十九条 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自测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未按照预算执行或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大型企业未按规定公示逾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恐吓、打击报复中小企业的,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政府网
(文章来源:上交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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