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就芬太尼类物质报关出口等问题答记者问,介绍了芬太尼类物质的管理规定、进出口许可要求及海关部门的监管措施,包括加强风险分析、利用高科技设备提高识别能力、强化业务培训等。

  3月24日,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就芬太尼类物质报关出口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题:中国在芬太尼类物质报关出口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海关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防范其走私出境?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根据《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阿芬太尼、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具有药品属性的芬太尼,按照麻醉药品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需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个人因治疗疾病需要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境,需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且携带量不得超过单张处方最大用量。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证明,海关凭此证明放行。

  2019年,芬太尼类物质被整类列管,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按非药品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对于科研、实验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情况,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海关依法管控、综合施策,始终保持对芬太尼类物质走私的高压态势。主要措施包括: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明确查缉重点,加大布控查验力度;充分发挥CT机、X光机等监管查验设备效能,优化智能审图算法,提高识别能力;对机检发现的可疑货物、物品,及时开展人工查验,严厉打击夹藏、伪瞒报等行为;强化业务培训,提升关警员对芬太尼类物质的查缉能力,筑牢海关口岸查缉防线。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