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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登记档案的有效保护和利用,标志着我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迈入新阶段。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登记档案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一《办法》从今天(20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迈入新阶段。

《办法》明确指出,经营主体在存续期间,其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而当经营主体注销后,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同时,登记机关将定期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登记档案进行保存价值鉴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予以销毁或者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永久保存,进一步提升了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此次《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的一次全面升级,更是对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