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推动档案电子化服务
AI导读: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旨在加强规范化管理,扩大查询主体范围,鼓励电子化进程,简化变更登记流程,确保档案顺利迁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登记档案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该《办法》自今天(3月20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迈入新阶段。
《办法》的一大亮点是扩大了登记档案查询主体的范围,新增了经营主体有效登记在册的相关人员、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以及破产管理人。同时,明确了各类主体在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提升了查询的便捷性和透明度。此外,《办法》还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电子化进程,通过互联网提供自助查询、下载服务,进一步提高了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强调了经营主体在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时,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这一规定简化了办事流程,减轻了企业负担。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需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工作,确保登记档案顺利迁移,不得设置不必要的限制或妨碍。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关键词:登记档案管理、电子化服务、变更登记、档案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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