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强化市场公平竞争
AI导读: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于4月20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增强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与可操作性,明确了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等,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撑。市场监管总局已对近2万件重要政策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有力纠治了一批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去年8月正式施行以来,显著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水平,为政府行为规范提供了有力支撑。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于3月18日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着重增强了制度的刚性与可操作性,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并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指出,此次《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也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推手。
审查标准的精准把握对公平审查制度的有效落实及不同地区部门执行的统一性至关重要。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将限制或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大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增强了审查的可操作性。
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对重要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一大创新。据统计,自实施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对近2万件重要政策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表示,这一举措不仅有效预防了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还促进了起草单位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入理解和把握,推动了制度的全面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确保政策落实,防止责任“虚位”、“形式”审查、制度“空转”等问题,《实施办法》对加强制度监督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市场监管部门需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处理。
周智高强调,《实施办法》明确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处理方式,确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并对举报处理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结论。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起草单位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将按照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在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招标投标等领域立案调查了72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有力纠治了一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问题。
赵春雷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积极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能力提升行动,严格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从源头上制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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