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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等,旨在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强化市场竞争,确保制度有效落地。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8日讯(记者佟明彪)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框架下,详细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及监督保障措施,共计48条,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介绍,《办法》首先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确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指导、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具体职责。同时,强调了文件起草单位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工作保障。

  在审查标准方面,《办法》将《条例》中的四大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和规范适用。此外,明确了例外规定中相关概念的含义,防止例外规定被滥用,确保市场竞争不受损害。

  为健全审查机制,《办法》对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并细化了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和工作程序。

  在监督保障方面,《办法》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了抽查机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采取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措施,并与反垄断法相衔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制度有效落地。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表示,审查标准的把握对《条例》的有效实施和统一执行至关重要。《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注重细化审查标准,明确红线底线,回应实践需求,注重政策衔接,保障规则统一。

  例如,《办法》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规定细化为五种具体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类型,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握。

  此外,《办法》还针对企业反映较多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明确规定不得将此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防止实施变相强制行为。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