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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于近日发布,将于4月20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共48条,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等,旨在提升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市场公平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月18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近日发布,将于4月20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共48条,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框架下,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进行了全面细化和完善。这一举措有助于提升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在细化审查标准方面,《实施办法》对《条例》中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审查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导。

  例如,《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行为,包括“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通过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通过实施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等,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的主要限定交易问题。

  针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实施办法》也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如不得将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不得直接或变相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表示,《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注重加强与有关政策制度的衔接,增强制度规则的统一性,有助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