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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4月20日起正式施行,旨在细化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明确政策红线、底线,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并计划于2025年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专项行动。

  市场监管总局3月18日正式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4月20日起全面施行。此次《办法》的出台,旨在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明确部门职责、设定审查标准、完善审查机制与程序,并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在审查标准层面,《办法》明确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审查的“颗粒度”,为政策制定划定了明确的红线与底线。

  针对企业反映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问题,《办法》明确指出,不得将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作为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禁止实施变相强制行为。

  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办法》严格规定,不得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的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也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并禁止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和响应时间。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在发布会上强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严禁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他指出,一些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把握不准,存在变通或“打擦边球”的现象,也有地方“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这两种做法均不准确。

  周智高介绍,《办法》一方面禁止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定义,即政策措施中直接或变相确定的某个或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

  此举既有助于遏制招商引资的恶性竞争,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推动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在市场准入方面,《办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紧密衔接,明确禁止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设立准入许可、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增设市场禁入措施等行为。

  同时,《办法》对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

  为了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市场监管总局计划于2025年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专项行动,通过直接查办、挂牌督办、提级办案、联合办案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消除阻碍经济循环的行政性垄断。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赵春雷透露,总局目前正在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强化责任追究,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相关草案将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