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内容,旨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规定禁止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或补贴,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此前国务院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内容,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持。

  过去,部分地方政府通过滥用税费、财政奖补等优惠政策进行招商引资,导致市场公平竞争受到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被削弱,甚至引发国际贸易摩擦。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起草单位不得在政策措施中包含给予特定经营者的税收优惠、选择性或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等。

  然而,由于规定相对笼统,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为此,《办法》进行了更为详细的阐述,明确指出不得以外地经营者迁移注册地、纳税地或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补贴,并界定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旨在遏制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

  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办法》一方面规范了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实施条件,另一方面明确了禁止给予特定经营者的税收优惠、财政奖励或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形,包括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或设置不明确条件等方式实施财政奖励或补贴,以及根据经营者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实施优惠政策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与税费收入挂钩的补贴或返还等政策,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现象有所减少,全国统一的市场环境正在逐步形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周智高指出,《办法》的出台是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的具体实践,也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力举措,对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