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李晓鹏受贿案一审宣判
AI导读:
2025年3月18日,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李晓鹏因受贿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43万余元。李晓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25年3月1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受贿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经审理查明,自1994年至2021年,李晓鹏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权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授信、企业融资、业务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43万余元。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晓鹏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此次宣判不仅是对李晓鹏个人的惩处,更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一次警示教育。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关键词:受贿案、李晓鹏、中国光大集团、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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