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李晓鹏受贿案一审宣判,反腐斗争再显决心
AI导读:
2025年3月18日,李晓鹏因受贿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21年期间,李晓鹏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43万余元。此次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2025年3月1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同时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进行追缴,上缴国库。这一案件再次凸显了反腐斗争的坚定决心。
经审理查明,1994年至2021年期间,李晓鹏利用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光大集团担任的多个高级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授信、企业融资、业务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43万余元。这一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晓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部分尚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法庭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此次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关键词:反腐斗争、李晓鹏受贿案、中国光大集团、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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