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强化风险防范和处置
AI导读:
证监会3月1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证监会进一步规范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修订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涉及规范派出机构在涉网络和信息安全等职责,扩大风险线索来源范围,完善终止上市公司监管机制等。
证监会3月18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监会进一步规范派出机构的监管职责,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要点速览:
此次修订涉及多项内容,包括规范派出机构在涉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数据报送、检查、风险预警和处置、调查等职责,并扩大了需核查的预警信息、风险线索的来源范围。同时,完善了派出机构对于终止上市公司的风险应急、信息通报共享、持续监管机制,并优化了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机制。
此外,修订草案还授权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推动相关主体适用先行赔付制度,并明确派出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保护机构通报可能适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情况,协助案件办理。同时,派出机构将支持、配合资本市场科技监管工作,并建立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强调派出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二是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机制;三是明确派出机构可向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咨询、请求指导。
在监管职责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了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备案的权限,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的监管职能,以及将网络和信息安全、投资者保护等纳入日常检查事项。
在风险防范和处置方面,除了规范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职责外,还扩大了风险线索来源,完善了终止上市公司的监管机制,并优化了私募基金风险处置机制。
在其他职责方面,修订草案还强调了派出机构在推动先行赔付制度、支持资本市场科技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调查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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