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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共48条,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等,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市场秩序,加速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本报讯 (记者寇佳丽)3月18日,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速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共48条,在《条例》框架下,详细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及监督保障措施。其具体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首先,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包括审查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及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职责、文件起草单位的责任落实等。

  其次,细化了审查标准,将《条例》规定的四大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和规范适用;同时明确了例外规定的具体含义,防止滥用。

  再者,健全了审查机制,对起草单位的审查程序和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和范围,并细化了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审查的政策措施范围和工作程序。

  最后,强化了监督保障,完善了举报处理工作程序,建立了抽查机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督促整改、约谈、书面提醒敦促、行政建议等处置措施,并与反垄断法相衔接,进一步强化了责任追究。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