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AI导读: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日起施行,将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性条款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标准,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的规则空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针对生活消费领域中常见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问题,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制。2025年3月1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将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性条款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标准,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的规则空白,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系统性治理转型的重要里程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原东峰向界面新闻表示。
以往,预付式消费案件在审理时主要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个别条款,但这些难以全面覆盖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新型复杂法律问题。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结合审判实践,出台上述《解释》。
据介绍,《解释》共27条,针对预付费式民事纠纷中责任主体认定、合同解除条件、惩罚性赔偿标准、霸王条款无效认定、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等核心问题均做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商场出租方等第三人责任问题。
今年3月15日,最高检与中消协首次联合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潘海峰发布《2024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其中“职业闭店人”帮商家卷款跑路坑害消费者排名第一。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3年北京市朝阳区涉预付费问题投诉69734条,数量为2022年的3倍,主要反映健身房、美容美发店、培训机构收取预付费后闭店跑路,消费者预付资金无法退回。此次《解释》明确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增加赔偿消费者损失,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而此次《解释》明确,“终止营业+恶意逃避退款”属于欺诈,适用三倍赔偿。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提醒,消费者应考虑维权成本,特别是预付金额不大的,即使三倍赔偿,也可能没精力起诉经营者。此外,原东峰也表示,《解释》更多是事后惩罚规则,消费者事前审查更重要。
原东峰建议,交易前,消费者应审查经营者资质,考察履约实力,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合同原件,并核对经营主体与签约方是否一致;交易中,保留付款证据,避免现金支付;发现问题,及时诉讼或报警。
郭学亮也建议,消费者要将风险化解的关口前移,在预付费时做好初步审查,留存沟通记录、消费凭证、合同文书等证据。
对于经营者而言,如何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原东峰表示,商家应诚信经营,避免刑事责任;做好资金管理,关注现金流,避免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使用无效格式条款,完整保存合同文本、消费记录等证据。
“治理预付式消费‘卷款跑路’,关键还是加强前端监管。”原东峰建议,强化经营者准入与退出机制,将预付费合同纳入资金监管,建立预付资金存管平台,将恶意逃逸经营者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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