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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聚焦“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预付式消费原本应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双赢”模式,既能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又能降低消费成本。然而,现实中消费者却常常面临商家“卷款跑路”、“霸王条款”以及收款不退等违约风险,这些问题已成为消费领域的堵点和痛点。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1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并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聚焦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和收款不退等问题,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

  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共包含27条内容,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以及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等。特别是针对“卷款跑路”问题,明确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解释》适用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生活消费领域,以及家政、养生、托育等预付式消费纠纷。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则不适用。

  《解释》明确规定了“霸王条款”无效,包括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同时,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费用过高的问题,《解释》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合理的权利救济。

  此外,《解释》还保护了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并规定了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在经营者“迁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或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明确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旨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

  在赔偿损失责任方面,《解释》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等情况下当事人的赔偿损失责任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针对消费者关心的退款问题,《解释》规定了返还预付款的规则,并区分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和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对于消费者最担心的“卷款跑路”问题,《解释》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如果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并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将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同时,《解释》还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如果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最高法表示,将继续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保护经营者预期的原则,规定《解释》施行后订立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产生的纠纷才适用《解释》,以充分保护市场主体的预期。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