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
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司法解释,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无效,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严厉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近年来,健身房、美容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领域频繁出现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为有效回应社会关切,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诸如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消费者转让预付卡时,仅需通知经营者即可生效。同时,对于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司法解释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以防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若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带来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或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同样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本次司法解释严厉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不按约定兑付商品或服务并恶意逃避消费者退款申请的欺诈行为,将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亦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以防范无资质经营者利用场地收款后“跑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预付式消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部分商家存在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行为。因此,司法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但为防止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司法解释也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防止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北京、江苏等地已长时间实施消费者七日或十五日无理由退款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预付式消费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经营者过度劝诱、重售卡轻服务甚至欺诈营销等行为屡见不鲜。因此,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明确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有助于贯彻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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