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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违法行为。

  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举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预付式消费在缓解经营资金困难、促进投资和降低消费成本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强调,该《解释》的制定与发布,是为了回应社会关切,打通消费堵点。该《解释》共27条,详细规定了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以及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等关键内容。

  在适用范围方面,《解释》明确适用于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但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包括经营者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的责任认定,以及商场场地出租者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对“霸王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制,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解释》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可生效。此外,《解释》还规定了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包括经营者迁店、未经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等情况下的解除权。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解释》明确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并规定了当事人赔偿损失责任和返还预付款的规则。针对“卷款跑路”行为,《解释》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解释》还明确了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如果经营者控制关键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6个涉及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案例,以生动诠释《解释》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陈宜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的违法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