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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效力、预付款返还等多个方面,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制经营者行为。

3月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27条,涉及预付式消费纠纷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效力、预付款返还、赔偿责任等多个方面。

《解释》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但不包括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对于责任主体认定,《解释》规定经营者即使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有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

《解释》还明确规制了“霸王条款”,如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解释》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此外,《解释》还保护了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并规定了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和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在赔偿损失责任方面,《解释》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等情况下的赔偿作了规定,并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对于返还预付款的规则,《解释》区分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还规制了“卷款跑路”行为,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且恶意逃避退款的,构成欺诈的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针对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记录消费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的问题,《解释》规定经营者应提交其控制证据,否则可根据消费者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陈宜芳介绍,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6个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体现了《解释》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