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预付式消费纠纷解释,5月1日起施行
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27条,针对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效力及解除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行为。
3月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共27条,针对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效力及解除、预付款返还和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陈宜芳介绍,《解释》不仅适用于生活消费领域,还扩展到家政、养生、托育等领域,但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及多用途预付卡纠纷不适用。对于责任主体认定,《解释》明确经营者即使未签订合同,但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有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
此外,《解释》还明确规制“霸王条款”,如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消费者有权依法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可生效。在特定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如经营者“迁店”造成不便、未经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等。同时,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针对赔偿损失责任,《解释》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等情况下的赔偿规则,并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赔偿的合理费用。在退款方面,《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作出规定。
对于“卷款跑路”行为,《解释》规定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明确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若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根据消费者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陈宜芳还介绍了与《解释》一同发布的6个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解释》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内容,并对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规制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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