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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发债要求及资金使用主体,提出具体要求。通知要求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专项债券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对专项债券发行流程进行明确规定,加强资金和收益的监管。

3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发债要求及资金使用主体,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该通知要求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对应的标识码。同时,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通知强调,存量闲置土地,包括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等,符合收回收购条件的土地,应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用于土地储备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必须严格对应到项目,确保项目融资收益平衡。

通知还指出,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组织谋划土地储备项目,优先选择成熟度高、操作性强、预期效益显著的项目,并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债券的发行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此外,通知对非“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和“自审自发”试点地区的专项债券发行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地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防止债券资金空转、虚增财政收入等问题。

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的监管、抽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