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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发债要求及资金使用主体,提出多项具体要求。专项债券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确保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避免债券资金空转、虚增财政收入等问题。

3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发债要求及资金使用主体,提出多项具体要求。其中,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对应标识码。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该《通知》强调了土地储备项目的成熟度、操作性和预期效益,要求优先选择风险低的项目,并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合法性。同时,对存量闲置土地的定义进行了明确,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应的土地不列入存量闲置土地范围。

《通知》还提到,非“自审自发”试点地区需按照相关意见要求,做好常态化项目储备,并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对专项债券项目进行审核把关。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土地储备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即可组织发行专项债券。

此外,《通知》要求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避免债券资金空转、虚增财政收入等问题。各地需在评估土地市场供需关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专项债券发行期限,并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推进实施。

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抽查,确保资金合规使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还将对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关键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