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新通知
AI导读: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发债要求及资金使用主体,提出完善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严格监督管理等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3月11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发债要求及资金使用主体,从完善专项债券申报审核流程、做好资金和收益的综合平衡、严格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强调,申请发行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必须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对应标识码。专项债券资金仅允许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通知》指出,存量闲置土地包括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房地产用地等,但2024年11月7日之后供应的土地不被列入此范围。此外,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组织谋划土地储备项目,优先选择成熟度高、预期效益显著的项目,并论证其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对于非“自审自发”试点地区,需按照相关意见要求做好常态化项目储备,并由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对专项债券项目进行审核把关。而“自审自发”试点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即可组织发行专项债券。同时,《通知》还强调,专项债券资金应严格对应到项目,确保项目融资收益平衡。
设区市、县人民政府需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规范推进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需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情况及专项债券使用情况的监管和抽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SEO关键词植入】此次通知明确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的具体要求,包括土地储备计划、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规定,以及项目审核流程的完善。同时,强调了监督管理的重要性,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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