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区别
AI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解读称,“被执行人”不等于“失信被执行人”,只有当存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六种严重违法及失信行为之一时,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推行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制度、宽限期及单次解禁机制,提升执行工作的人性化与灵活性。
3月1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在2025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第三场活动上介绍,“被执行人”并不等同于“失信被执行人”。
黄文俊着重说明,只有当被执行人存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及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等六种严重违法及失信行为之一时,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由此可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有着严格的前提条件。
黄文俊还提到,强制执行工作必须秉持谦抑性和审慎性原则,确保在全方位的监督下规范运行。近年来,为提升执行工作的人性化与灵活性,人民法院推行了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制度、宽限期及单次解禁机制。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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