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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依据国家及地方性法规,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设定性别限制,合同中包含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确保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不被解约。

3月8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特别提醒用人单位重视并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这一举措旨在强化性别平等原则。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全省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除非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设定性别限制或优先录用男性,也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女性求职者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此外,在收集求职者信息时,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更不得将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并确保合同中包含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条款,同时严禁在合同中设置任何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在合同执行期间,用人单位应遵循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且在此期间,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以确保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