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
AI导读: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充实存款保险基金等化险资源。代表们建议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提升存款保险制度法律位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风险监测和早期纠正制度,以有效维护金融稳定。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充实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化险资源”。这一话题在两会期间备受瞩目,各界纷纷探讨如何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自2015年5月1日起,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已平稳运行近10年。尽管该制度在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面临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原则化等问题。因此,多位央行体系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加快出台“存款保险法”,以进一步提升制度效能。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王均坦指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其法律位阶亟待提高。现行《存款保险条例》仅为行政法规,需通过立法提升其地位。同时,针对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我国“十四五”规划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严宝玉强调,中小银行的风险防范化解压力犹存,《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权限的规定较为原则,早期纠正措施有限。因此,制定《存款保险法》对于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职责权限、发挥专业化处置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马骏提到,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原则,存款保险制度构成金融安全网的第三道防线。多数经济体已制定较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存款保险制度。
关于“存款保险法”的具体内容,代表们认为应明确目标原则和功能定位,完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并健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警示和早期纠正制度。同时,还应增加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存款保险标识管理等内容。
三位全国人大代表还建议,应尽早识别风险机构及其隐患,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以降低金融机构经营失败风险和风险处置成本。同时,强化存款保险风险警示与早期纠正的规范性、强制性与有效性。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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