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全国人大代表付喜国建议制定一部统领性、全面性、系统性的“金融法”,以应对金融风险和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同时,他也提出对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进行生态再造的建议。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具有分散性和局部性的特点,缺乏一部统领全局、协调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原行长付喜国建议,制定一部具有统领性、全面性、系统性的“金融法”,成为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

  制定综合性法律以统筹规范金融领域

  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关乎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付喜国表示,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活动日益复杂多样,金融国际化程度显著提高。与此同时,金融风险呈现出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

  在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加剧的背景下,“分散立法模式难以适应金融业综合化、混业化发展趋势,很难有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科技风险、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等新兴领域问题。”付喜国强调。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多部单行法律构成。付喜国认为,这些法律在各自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彼此之间的有机整合与协调有所不足,亟须通过综合性法律加以统筹规范。

  付喜国建议,制定“金融法”,明确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构建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并强化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

  “‘金融法’作为金融领域统领现行单行法的基本法,应明确以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为立法宗旨。”付喜国表示。

  关于“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付喜国认为:一是审慎监管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以风险防范为核心,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监管;二是公平竞争原则,保障各类金融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法律环境下开展业务;三是消费者保护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贯穿于金融活动的全过程;四是创新与规范并重原则,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确保创新活动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

  付喜国表示,“金融法”应对各类金融市场主体,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科技企业等,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运营和退出规则;明确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和风险管理要求,加强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明确破产清算、并购重组等程序,保障金融市场的“新陈代谢”和健康发展。

  对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进行生态再造

  装备制造业是工业体系的核心,其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国家工业化进程和国际竞争力。付喜国指出,作为老工业基地,东北的装备制造业起步较早、基础较好、体系完备,拥有一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然而,当前东北的装备制造业实力以及在全国的地位均有所下降。

  “原因是存在产业转型偏慢、创新能力不强、产学研融合不足、区域协同水平较低、产业链完整度不够等短板。”付喜国表示,对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进行生态再造,有利于提升东北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中更好发挥东北的战略支撑作用。

  付喜国建议,强化顶层设计,明确东北装备制造业的战略地位和作用;优化产业布局,补齐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提升创新和转化能力,推动东北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完善财税政策配套,助力东北装备制造企业降本增效。

  在优化产业布局方面,付喜国建议,在谋划装备制造业全国布局时,加强在东北的重大生产力和战略力量布局,设立航空航天、钢铁冶金、能源化工、新型农业等重点领域装备基地,超前布局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基地。

  关于完善财税政策配套,付喜国认为,可以加大国家财政补贴、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其他政府引导基金等对东北装备制造业的投入力度;设立国家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并为东北设置专用额度,采取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装备制造企业更新改造。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