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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功能型无人车产业规模化发展,构建完善管理机制,培育高效监管能力,探索可行商业模式。

  近日,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功能型无人车产业规模化发展,促进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培育高效的监管能力,探索可行的商业模式,《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推进功能型无人车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有望为深圳市功能型无人车产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意见稿》编制说明指出,功能型无人车作为自动驾驶技术应用的典型场景,相较于传统汽车,具有运行速度较慢、应用场景较为固定等特点,安全系数高、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契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内涵及要求。

  功能型无人车是指具备无人驾驶功能的电动轮式车辆,能够在无需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实现道路上的自动、安全行驶,包括无人物流车、无人环卫车等,能够有效弥补城市物流夜间仓到仓运输、环卫作业夜间道路清扫等场景中的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问题,进而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鉴于功能型无人车独特的产品形态及技术特征,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不完全适用。为此,我国北京、上海、杭州、重庆等20余个城市及下辖行政区已相继出台地方管理政策或法规,在功能型无人车的运行速度、通行车道、开放区域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以无人配送车为例,北京已累计投放超600台,全国累计部署车辆超2000台,展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

  自功能型无人车出现以来,深圳市积极推动小规模、区域化、多场景的应用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果。目前,功能型无人车已基本具备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试点应用的技术基础与产品条件,有望为深圳市的智慧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指导意见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物流、环卫功能型无人车的运营试点管理,明确了功能型无人车的定义,并鼓励利用夜间高质量的道路资源开展快递物流、商超配送等仓到仓的运输,以及道路清扫等环卫作业。同时,对于在公园、广场、园区等相对独立区域开展服务或作业的功能型无人车,管理规定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指导意见还重点明确了申请条件,包括申请材料、申请要求等。申请企业需要提交运营服务能力报告、功能型无人车运营试点方案、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运营试点方案评估意见、不同车辆类型相匹配的商业保单以及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检测报告。同时,车辆还需具备运行数据记录、存储等功能,并能够按照规定实时回传至政府监管平台。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