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3月20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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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3月20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强规范化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包括档案收集、保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记者赵文君)记者17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旨在加强规范化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该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信息化建设、迁移、查询与利用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明确了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规定档案需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经营主体存续期间,档案需持续保存;注销后,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到期后需进行价值鉴定,以决定销毁或移交至国家档案馆。
为提升经营主体迁移便利度,办法完善了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经营主体在申请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时,无需在迁出地重复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登记机关需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工作,不得限制或妨碍档案迁移。同时,办法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并明确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可通过网络调阅档案的情况下,经营主体可直接在迁入地办理登记业务。
在登记档案查询方面,办法兼顾便利与安全,扩大了查询主体范围,并明确了各主体申请查询时需提供的材料。同时,办法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归档时对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页面进行专门标注或处理,实行实名查询制度,防止信息被非法利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查询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利用登记档案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并对损害登记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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