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AI导读: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涵盖登记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并优化了登记档案迁移和查询程序。
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并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于2月10日联合制定了《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此举将大幅提升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办法》共计31条,内容全面,涵盖了登记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规定了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并明确了各级登记机关和档案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完善了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细化了电子登记档案的管理要求,对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标准、存储要求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三是优化了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提升了迁移便利度,明确了经营主体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并推行了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四是优化了登记档案查询程序,兼顾了便利与安全,扩大了查询主体范围,并鼓励登记机关加快推进登记档案电子化。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登记档案信息实行实名查询,并对损害登记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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