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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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3月20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新华社北京2月17日电(记者赵文君)记者17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近日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正式施行,此举旨在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
该办法共31条,涵盖了登记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了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规定了登记档案应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持续保存;注销后,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对电子登记档案的归档、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等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方面,办法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明确了经营主体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要做好对接和档案移转,不得限制、妨碍登记档案迁移。同时,要求持续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登记档案迁移网上办理。
此外,办法还优化了登记档案查询程序,兼顾便利与安全。根据社会实际需求,扩大了登记档案查询主体范围,并明确了各类主体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同时,办法还强调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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