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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集中度风险监管迎来新规,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明确风险管理原则、流程、多维度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要求保险集团在网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对保险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集团公司集中度风险监管近日迎来重要新规。2024年2月8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颁布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共计5章28条,内容全面且深入,主要聚焦于以下四大核心方面:

  首先,《指引》明确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在并表管理的基础上,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对集中度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其次,规范了集中度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要求保险集团构建一套涵盖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及报告在内的完整管理框架。第三,提出了建立多维度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的明确要求,以确保风险管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最后,规定了保险集团需在官方网站上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并定期统计和报告相关风险指标,以增强透明度。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指出,当前关于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散见于各类文件中,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指引》的出台,为保险集团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遵循。

  《指引》首次清晰界定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的定义,并明确了公司董事会的最终管理责任。近年来,随着保险集团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成员公司的增多,对同一主体、投资品种或业务区域的过度集中,已成为引发大额风险暴露的重要因素。《指引》指出,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是指其并表成员公司的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集团层面聚合后,可能对集团正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

  在风险管理原则方面,《指引》强调了审慎性、匹配性、统一性和动态性。审慎性原则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在并表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对可能面临的各类集中度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合理评估和审慎管理。匹配性原则则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根据自身的管理模式和业务复杂程度,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集中度风险管理策略和体系,并根据资本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风险指标及限额。

  此外,《指引》还对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需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则负责实施具体的管理措施。同时,保险集团公司还需明确集中度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主要成员公司也应建立健全自身的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要求在成员公司层面得到有效落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国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共有13家保险集团,占据了市场90%以上的份额。这些保险集团横跨多个金融领域,旗下拥有多种业务,其风险状况对整个金融体系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指引》的发布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保险业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引》还强调,保险集团应避免过度依赖特定资产、客户或市场,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为加强风险管理,保险集团公司需将集中度风险指标统计表纳入并表管理季度报表,并按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同时,还需建立包括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应急与缓释管理在内的完整风险管理机制,并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状况设定适当的集中度风险限额。

  对于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超出集中度风险限额的情况,保险集团公司需按相关规定报告或审批,并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进行化解和处置。此外,《指引》还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范围,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工作,以监督制度执行并评价管理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集团公司还需在每年6月15日前在官方网站披露上一年度的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管理策略及执行情况、风险状况以及重大集中度风险事件等。

  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德明律师表示,《指引》的发布对保险集团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与公司治理相结合,明确董事会和高管层的风险管理责任;明确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以及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披露等。

  “考虑到保险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指引》中的集中度风险指标在动态完善中。此次主要集中在投资资产集中度和保险业务集中度方面,特别是投资资产集中度风险是最关键的领域。”王德明律师指出。

(文章来源:财联社,图片及链接信息保留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