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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标志着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正式启动。试点涵盖多种黄金合约及租借业务,首批10家保险公司参与。此举旨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2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对外宣布,为拓宽保险资金的多元化运用渠道,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并助力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已正式印发《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标志着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

《通知》内容全面,主要从试点业务的具体范畴、试点的实施要求及后续的监督管理三大维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在试点业务范畴上,《通知》清晰界定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黄金业务类型,包括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多种黄金合约及黄金租借业务。具体涵盖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等。同时,《通知》还明确了首批参与试点的10家保险公司名单,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试点的实施要求,《通知》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业务的事前准备、事中管理提出了严格规范。要求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以风险管理或资产配置为主要目的,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严禁投机套利行为。对于黄金询价即期和掉期合约的交易对手,需限定为金融机构,并做好授信额度管理,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此外,还强调了掉期业务融资规模的严格控制,融入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和低流动性的资产投资,确保掉期业务远端的空头净敞口在任何时点均低于保险公司持有的黄金现货资产。

在监督管理层面,《通知》建立了完善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机制,要求试点保险公司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提交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同时,若试点期间出现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情况或发生相关重大风险事件,试点保险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并在符合试点要求前暂停新增黄金投资。金融监管总局将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业务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于违规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此次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开展,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关注试点进展,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通知》的有效实施,推动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稳健前行。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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