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强化产权保护
AI导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强调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提出细化统一规范的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标准,旨在构建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环境,增强企业产权保护预期和发展信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颁布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该指引着重强调了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的统一,并将“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置于首要位置,这充分体现了产权保护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中的核心作用。此举旨在进一步巩固我国产权保护的成果,尤其是在法律框架与制度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显著进步,尽管在实际执行层面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曦蕾指出,尽管我国在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建设上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同地区、不同执法部门对企业产权保护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可能会遭遇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这种不一致性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顺利形成。
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彭新林同样表示,执法标准的不统一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不确定性。为了构建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环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明确要求有关部门细化统一规范的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标准,以确保市场运行秩序和资源配置效率。
制度规则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石。没有统一的基础制度规则,市场运行就缺乏统一的行为准则。因此,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推进执法司法活动的依法规范进行,对于增强企业产权保护预期和发展信心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指引还明确规定,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以及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这些规定旨在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如随意或超标罚款、频繁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等。
彭新林强调,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严重侵害了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破坏了营商环境,妨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必须对此类问题予以严厉打击,加强警示教育,确保群众和企业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也明确提出,要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这一举措将进一步落实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任务,从司法层面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从实际案例来看,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产权保护方面仍显得力不从心,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因此,专家呼吁,完善的产权保护不仅需要统一的制度规则,还需要更高效的执行力和更公平的司法环境。只有形成合力,才能营造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针对涉企执行难的问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芳介绍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做法。例如,通过现场搜查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情况,查找隐匿的财产线索;对法定代表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案件执结等。同时,法院还通过认定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方式,依法对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惩戒。
蔡曦蕾认为,要强化产权保护中的法治意识,确保执法和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这需要加强和完善监督和审查机制,明确规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衔接,推动涉产权案件的司法公开透明。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法治化、透明化市场环境的建设。
彭新林则建议,应切断执法、司法权运行与获利性的关联,完善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规范罚没收入的使用,并强化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额顶格处罚的监督。同时,各部门应加大协同配合力度,共同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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