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管理,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明确供应链金融发展方向,规范商业银行管理,并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付款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携手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于2月6日正式颁布了《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通知》涵盖了三大方面,共计21条具体措施,旨在全面优化供应链金融生态。

近年来,供应链核心企业利用先进的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开立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这一创新举措在确权、结转及融资方面为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了极大便利,赢得了广泛好评。然而,供应链金融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与风险,包括业务监管盲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过度扩张、以及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设立标准与管理规范的缺失等。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明确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旨在通过明确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方向、规范商业银行的管理行为、以及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规范管理框架,来全面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发展供应链金融应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社会民生及国家战略,以支持产业链供应链的优化升级为核心,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与竞争力。同时,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为原则,降低产业链供应链的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的互利共赢。

此外,《通知》还鼓励探索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订单贷款、存货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多种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并推动供应链票据的广泛应用。同时,明确要求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禁止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

在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核心企业的风险敞口,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以及利用供应链金融业务加剧上下游账款拖欠的问题。同时,强化信息数据管理,确保借款人信息的安全与隐私。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作为供应链金融中的重要工具,其付款期限在《通知》中也得到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付款期限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对于超过6个月的付款期限,商业银行需对账期的合理性及行业结算惯例进行严格审查,审慎开展融资业务。

为保障市场机构平稳过渡至新规,《通知》还设置了为期两年的过渡期,为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充足的适应与调整时间。

(图片及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