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旨在优化金融租赁行业监管框架,提升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新修订包括调整评级要素、优化评级层级、完善评级流程、强化评级结果应用等。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租赁行业的监管框架,提升监管效能,并推动该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了经过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简称《评级办法》)。该修订旨在通过更为精细化的分类监管措施,有效指导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营。
新修订的《评级办法》涵盖了总则、评级要素与结果、组织实施、评级结果应用及附则等五章,共计二十二条内容。主要修订亮点包括:首先,对评级要素进行了合理调整,将管理质量与公司治理评估整合至新的“公司治理”要素中,并新增了“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了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个核心评级维度,其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其次,优化了监管评级的层级划分,将评级结果从高到低细分为1-5级及S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档,数值越大表示风险越高,特别情况下如公司重组、被接管或面临市场退出等,可直接归为S级。再者,完善了评级流程,增设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在评级工作结束后,针对公司出现的重大变化或监管机构新发现的实质性影响事件,能够及时作出调整。最后,强化了评级结果的应用,明确了评级将作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划、配置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市场准入、业务拓展等审慎性条件。
此次《评级办法》的修订与实施,不仅健全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体系,还提高了分级分类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有助于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强化风控与内部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色优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根据《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规定,该办法旨在全面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促进稳健经营与规范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新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可进行试评级,专业子公司纳入母公司评级考量,不单独评级。
评级要素及评级结果方面,包括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等五个部分,由定量和定性两类指标组成,满分100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评级结果从高到低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细分为A、B档,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1级,70-90分为2级,50-70分为3级,50分以下为4级,出现重大风险直接划分为5级,处于重组、被接管等情况的直接列为S级。
在组织实施方面,评级周期为一年,每年4月底前完成,包括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可根据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调整评级指标。各级派出机构应持续收集内外部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发现失真或遗漏及时核实调整。初评由直接监管的派出机构负责,复评由省级派出机构组织,遵循统一尺度、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原则,审核确定最终结果并反馈。
评级结果运用方面,作为衡量经营状况、专业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不同评级对应不同的监管措施和行动。1级公司健全、风险抵御能力强,以非现场监管为主;2级公司基本健全,提高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频率;3级公司存在明显问题,提高现场检查力度,加强董事和高管履职监管;4级公司问题较多或严重,需持续监管关注并实施早期干预;5级公司为高风险机构,按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规定执行。评级结果还作为市场准入审慎性条件,影响业务范围、机构设立等。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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