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一起涉及奥特曼形象的AI侵权案件引发关注,争议在于用户主动侵权时AI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AI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一起涉及奥特曼形象的AI侵权案件自今年1月上旬以来,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争议的核心在于,尽管侵权行为是由用户主动发起,但背后的AI平台为何同样被卷入其中并受到法律追责?

据南都记者从审理此案的杭州互联网法院了解,该案中,AI平台的用户通过上传奥特曼图片,选择平台上的基础模型,再调整参数,训练生成了奥特曼LoRA模型(微调模型)。其他用户则可以利用这一LoRA模型,生成与奥特曼形象高度相似的图片。

涉案AI平台首页的截图显示了相关情况。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虽然涉案AI平台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因为侵权训练素材由用户上传,侵权模型和侵权图片生成后也由用户决定发布或分享,但考虑到AI平台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性质、AI技术的发展水平、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平台的营利模式以及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因素,法院判定该AI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构成帮助侵权。

参与此案审理的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戴敏敏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详细解释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和法院的认定思路。

南都:原告方是如何发现侵权现象的?提出了哪些诉讼请求?

戴敏敏: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公司经授权获得了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维权权利。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系涉案AI平台的运营主体,该平台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功能。在平台首页,以奥特曼为关键词搜索,可以找到奥特曼的智能生成图片和LoRA模型,这些都可以被收藏、应用、发布或分享链接。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直接或间接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南都:被告方如何辩解?

戴敏敏:被告公司辩称,其平台通过调用第三方开源模型代码,结合平台使用场景需求进行技术整合和应用部署,集成为用户可直接应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不提供训练数据,属于“避风港”规则下的平台免责范围,不构成侵权。

南都:针对原告方提出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的认定思路是怎样的?

戴敏敏:法院认为,在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区分不同应用场景,分类分层界定侵权责任。被告公司虽然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但侵权素材由用户上传,侵权模型和图片生成后也由用户决定发布或分享,无证据证明被告公司与用户共同提供侵权作品,因此不构成直接侵权。但考虑到AI平台的服务性质、AI技术发展水平、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平台营利模式以及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因素,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构成帮助侵权。

南都:请详细解释一下法院在判断AI平台是否“应当知道”侵权现象时考量的几项因素。

戴敏敏:法院在审理时综合考量了多个因素。首先,考察涉案AI平台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被告公司在开源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针对性的优化、修改和完善,直接参与商业实践,并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获益,因此应对具体应用场景下的内容保持足够的了解,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其次,考察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被诉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涉案奥特曼作品知名度高,且平台上存在多张奥特曼动漫图片和LoRA模型,侵权内容较为明显。再次,考察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本案中AI平台可以稳定输出奥特曼角色形象的特征,增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用户使用行为结果的可识别性、可干预性,且用户生成并发布的图片和LoRA模型可被其他用户反复使用,引发侵权扩散后果的态势明显。此外,还考察了涉案AI平台的营利模式和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南都:原告方还提出涉案AI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为何予以驳回?

戴敏敏: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旨在扩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应用场景和功能,为用户提供更具个性化的“内容定制”,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同时,技术本身具有中立性,如果用户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不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告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的争议焦点同样在于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中院认为,需平衡好版权保护与AI技术创新发展的关系,以及创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考虑到被告公司主观上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获取不当的竞争优势或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且采取了正向的管控措施,并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因此驳回了原告公司的上诉请求。

南都: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

戴敏敏:2024年9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涉案奥特曼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删除已生成并发布的涉案奥特曼图片、LoRA模型,停止提供相关LoRA模型的发布和应用服务,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等;同时,判赔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2024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