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新规,强化资本市场法治监管
AI导读:
1月17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明确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规范行政执法,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公平正义。同时提出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从严打击,强化立体追责。
1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详细阐述了行政处罚的裁量阶次与裁量情节,明确了梯次处罚的标准,并统一了各执法机关的裁量基准。此举被视为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的关键一步,对维护市场健康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行政裁量权显得尤为重要。《规则》明确将行政处罚裁量细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等多个阶次,并对罚款的具体幅度进行了量化。例如,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分别对应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0%以下、30%至60%之间以及60%至100%之间,同时允许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10个百分点,以体现裁量的灵活性与公正性。
《规则》还进一步明确了从轻处罚与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例如,对于暴力抗法等恶劣行为,《规则》将其列为从重处罚的情形;而对于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等行为,则属于“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赋予了证券监管部门一定的裁量空间。同时,《规则》也列出了从轻处罚及“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确保了处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规则》的出台,标志着行政处罚标准的统一与提升,证券监管部门的裁量将更加精准到位。这不仅有助于避免简单一律的处罚方式,防止过罚不相适应的情况发生,还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稳定市场预期,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正义。
资本市场的发展离不开依法从严监管。2021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在此背景下,《规则》的施行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尽管《规则》详细规定了处罚标准,但证券监管部门仍需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内行使职权。因此,笔者建议:
首先,对于《规则》中的酌定从轻处罚与酌定从重处罚情形,应体现从严监管的原则。通过宽严相济的处罚方式,引导违法违规主体主动配合调查,最大限度减轻违法行为对市场的危害后果。对于“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应谨慎适用或暂不适用从轻处罚阶次;而对于“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适用从重处罚阶次。
其次,应更多适用顶格处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组织指使财务造假、恶意减持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且无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适用从重处罚阶次,并更多采用顶格处罚方式,即处以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最后,应强化对违法违规主体的“立体追责”。在“行刑衔接”方面,《规则》规定了“先行后刑”、“先刑后行”及“刑事回转”等三类情形的处理方式,这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有关各方应通力配合,既要做好“行刑衔接”,也要做好“行民衔接”与“刑民衔接”,全力追究违法违规者的刑事责任(包括刑事罚金)、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规范行政裁量权是限制证券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举措,但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范畴内,监管利剑应对违法违规行为毫不留情地予以严厉打击。这不仅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有助于提升市场信心与稳定性。
本版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