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新举措:五部委联合发布《意见》推动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开放
AI导读: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20条政策措施,旨在推动自贸试验区在金融领域的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探索,实现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及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响应《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与《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要求,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
《意见》细致规划了六大方面,共20条具体政策措施,旨在通过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与中资机构同类的创新金融服务、缩短金融机构服务申请的审批时间至120天、支持合法跨境购买指定境外金融服务、简化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流程、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机制以及全面强化金融监管等举措,全面推动制度型开放。
这些政策措施将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实施,并扩展至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的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及广州南沙等面向港澳开放的合作区域。此举旨在通过先行先试,促进试点地区在金融领域的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探索,以期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的全面提升,系统性改革成效的显著增强,以及开放型经济质量的持续优化。
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协同相关部门,确保《意见》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持续推动我国在金融领域的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我国经济的稳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响应《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文)与《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文)的要求,现针对金融领域在指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面向港澳开放的重要合作平台,统称“试点地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创新金融服务。
(一)本意见所指的创新金融服务,是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提供并被监管,但尚未在我国境内提供的金融服务。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同样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开展。服务开展形式可以是许可或试点。
(二)若以许可形式开展,金融管理部门将按内外一致原则确定机构类型和性质,并要求获得许可。决定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且仅可因审慎理由拒绝。
(三)若以试点形式开展,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应被积极纳入,不得被排除在外。如试点未包含外资金融机构,需给出充分理由。
二、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将在120天内得到决定。
(四)遵循内外一致原则,对境外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者、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需与申请人沟通解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超过120天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五)优化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的行政审批,将内外资证券公司(含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六)优化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的行政审批,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由180天缩短至120天。
三、支持合法跨境购买指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
(七)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目前开放的跨境交付领域包括:银行业的信息、数据处理软件及咨询、中介等附属服务;保险业的再保险、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及经纪服务。
(八)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办理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资金结算。
(九)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合格投资产品,并扩大参与机构和产品范围。
(十)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新街坊设立金融服务专区,探索在人民币、澳门元双币种收单模式下为居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四、简化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流程。
(十一)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试点地区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等。
(十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加强商业银行展业审核,确保资金收付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十三)支持试点地区将更多外商投资企业纳入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范围,提升结算便利化水平。
(十四)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提升跨境资金流动的自由便利度。
五、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机制。
(十五)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数据。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高效开展金融领域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
(十六)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研究出台重要数据目录,推动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
(十七)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推出国际先进的电子支付系统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支持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完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
(十八)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金融软件及其产品的,相关部门不得将转让或获取相关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
六、全面强化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九)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化解体系,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健全金融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二十)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跨境纠纷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本文涉及的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及单独优惠待遇措施,将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各相关部门和试点地区将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成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复制推广。
发布日期:2025年1月16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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