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自贸区制度型开放新举措发布
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20条政策措施,旨在推动试点地区金融领域更深层次探索,实现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及开放型经济质量全面提升。
南方财经1月22日电,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核心精神,积极响应《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与《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要求,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着重从六大维度出发,详细规划了20条具体政策措施。这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试点区域内提供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型的新金融服务、确保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的相关服务申请作出决策、支持合法跨境购买指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简化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流程、优化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机制,以及全面强化金融监管力度。这些政策措施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前沿阵地,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定的对外开放合作平台上先行试验,旨在推动这些试点区域在金融领域的更深层次、更广泛范围内的探索,从而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的深化、系统性改革的推进,以及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展望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确保《意见》中的各项举措得以有效实施,精心组织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的国际高标准制度型开放试点工作,不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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