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20条政策措施,推动金融领域进一步开放与创新,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新金融服务、支持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等。

新华财经北京1月22日电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及《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详细规划了六大方面,共计20条政策措施,旨在推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开放与创新。具体措施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全新金融服务,确保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的相关服务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企业和个人依法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相关资金转移提供便利,完善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安排,并全面强化金融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这些政策措施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的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通过此举,期望能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的层次上推动试点地区的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的全面提升,系统性改革成效的显著增强,以及开放型经济质量的稳步提高。

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意见》各项举措的落地实施,确保在金融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能够顺利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持续助力我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进程。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
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文印发)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文印发),现针对金融领域,在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的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面向港澳开放的重要合作平台,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内,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提供并被监管,但尚未在我国境内提供的金融服务。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外资金融机构开展。

二、确保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及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20天内必须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超过120天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三、支持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允许在跨境交付项下开放特定领域的金融服务。同时,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试点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办理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

四、为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提供便利。允许试点地区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等。

五、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明晰规则,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同时,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推动做好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六、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健全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对试点地区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同时,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本文涉及的港澳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开放及单独优惠待遇的措施,将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及试点地区需加强组织实施,开展成效评估,并及时总结经验进行复制推广。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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