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开放新政: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
AI导读:
央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涵盖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缩短审批时限、支持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六大方面20条政策措施,旨在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
据央行1月22日官方发布,央行携手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局,共同颁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涵盖了六大方面,共计20条政策措施,旨在推进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具体措施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特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全新金融服务;确保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的相关服务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依法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相关资金转移、汇入及汇出提供便利;完善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安排;以及全面强化金融监管体系。
这些政策措施将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实施,并将在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的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上进行先行先试。此举旨在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层次上进行探索,从而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的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以及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
具体而言,《意见》中所指的新金融服务,是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提供并被监管,但尚未在我国境内提供的金融服务。这些服务的开展将遵循内外一致的原则,除非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特定因素,否则如中资金融机构被允许开展,外资金融机构也应在试点地区被允许开展。新金融服务的具体形式可以是许可形式或试点形式。
此外,《意见》还规定,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其投资者以及跨境金融业务提供者提交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将在受理之日起120天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优化证券期货类金融服务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方面,修订了相关审批制度和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将内外资证券公司(包括其专业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期货公司的审批时限从180天缩短至120天。同时,也优化了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的行政审批服务,缩短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和外资保险机构的审批时限。
《意见》还支持依法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例如,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允许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港澳金融机构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并扩大参与机构和合资格投资产品的范围。
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支持在试点地区开展国际仲裁和调解业务,探索为跨境纠纷提供多元化、国际化的解决机制,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国际化的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央行表示,未来将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推动《意见》各项举措的落实,确保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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