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新举措: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
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提出20条政策措施,推动上海、广东等地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的金融领域开放,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支持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等。
本报讯 (记者刘琪)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携手商务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
该《意见》从六大方面详细阐述了20条政策措施,旨在推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的金融领域开放。这些政策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创新金融服务、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申请作出决定、支持企业和个人依法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汇入汇出、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安排,以及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创新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明确了新金融服务的定义,即未在我国境内提供但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被监管的金融服务。新金融服务的开展遵循内外一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则外资金融机构也应在试点地区被允许开展。同时,新金融服务的开展形式可以是许可形式或试点形式,金融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与高效。
在支持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方面,《意见》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明确了跨境交付项下开放的领域,包括银行业和保险业的特定服务。此外,试点地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特别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将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支持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金融机构购买合资格的投资产品。同时,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澳门新街坊,还将设置澳门金融服务专区,探索在人民币、澳门元双币种收单模式下为居民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推动《意见》的各项举措落地实施,确保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在金融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工作取得实效,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