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涵盖六大方面20条政策措施,旨在推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开放与改革,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及开放型经济质量。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响应《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与《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及国家外汇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涵盖了六大方面,共计20条政策措施,旨在推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开放与改革。这些措施包括允许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与中资机构相同的创新金融服务,确保在120天内对金融机构的相关服务申请作出决定,支持合法跨境购买特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简化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流程,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安排,并全面强化金融监管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具体而言,新金融服务将遵循内外一致原则,在保障国家安全与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开展与中资机构相同的创新服务。同时,金融管理部门需在120天内对境外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作出决定,并优化证券期货及银行保险类金融服务的行政审批流程,将审批时限从180天缩短至120天。

此外,《意见》还支持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如跨境保单续费、理赔等,并在粤港澳大湾区持续优化“跨境理财通”试点,扩大参与机构与合格投资产品的范围。同时,便利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提升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的便利性,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构建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体系。

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意见》探索形成统一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合规口径,允许试点地区金融机构依法向境外传输日常经营所需的数据,并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推动做好金融数据跨境安全保护工作。同时,支持试点地区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者研究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与电子识别。

为确保金融安全与稳定,《意见》还强调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与防范化解体系,加强跨部门金融监管协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并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这些政策措施将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以及承担对外开放重要任务的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试点地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制度型开放、系统性改革成效及开放型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实落地,持续推动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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