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修订引关注
AI导读:
财政部与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建议对执业质量低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注销备案,并讨论了备案管理要求、整改注销情形以及对上市公司高买低卖乱象的应对策略。
6月21日,财政部与证监会携手发布了经过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宝贵意见。笔者强烈建议,对于那些执业质量明显低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备案资格。
此次《备案办法》的修订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具体包括: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流程、重大事项的备案要求、年度备案的更新机制,以及新增的备案注销规定。其中,明确禁止未备案机构执业,细化了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并确立了现场核验的方式。
在备案管理要求方面,第八条特别指出,首次备案的评估机构需满足九项严格标准,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分别对机构的主要人员构成和遵纪守法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已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则需持续满足前五项核心要求。
《备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整改与注销的具体情形。对于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若其行为对评估行业或资本市场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财政部与证监会将有权进行现场核验。若机构未能满足相关要求,需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面临备案注销的严厉处罚。
笔者认为,整改注销机制应紧密结合当前评估行业的热点与痛点问题,进行更为全面和深入的完善。投资者对资产评估行业的了解,往往源于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执业行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时,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专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在上市公司收购资产的案例中,评估机构普遍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即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并将其折现来确定价值。这种方法往往导致资产评估结果较净资产溢价高达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呈现出明显的估值虚高现象。尽管交易对手通常会承诺标的资产未来几年的业绩,但这些承诺能否实现,以及业绩不达标后的补偿能否落实,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在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时,部分评估机构则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该方法主要以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主要参考的是公司的净资产值,因此评估值与净资产值相对接近。
上市公司“三高”(高溢价收购、高估值、高管薪酬高)收购以及低价出售资产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这些行为在市场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目前,上市公司与评估机构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导致一些评估机构过于迎合客户需求,偏离了应有的独立、专业、全面、客观的判断原则,使得评估值无法准确反映交易标的的真实价值。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出现了以交易价格倒推估值模型参数的情况。
上市公司高买低卖的现象离不开评估机构的协助,但目前对此类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追究尚存在困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少。结合此次《备案办法》中规定的整改注销情形,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对于上市公司高溢价收购的情况,若因收购资产未来形成的资产减值达到收购对价的30%以上,或标的资产期间实际完成的利润低于承诺利润的70%,应将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列入需进行现场核验的情形。若核验发现未满足要求,则需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者,财政部与证监会应注销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资格。
对于上市公司低价甩卖资产的情况,除了资产评估机构的低价评估起到辅助作用外,更重要的是上市公司相关董事、高管的暗中推动。这种行为可能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对此,连续180日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发起代位诉讼。如果法院认定相关董事、高管败诉并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犯,那么财政部与证监会也可按照上述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现场核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者同样可注销其备案资格。
《备案办法》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这意味着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证券行业准入和行业门槛的作用。针对上市公司高买低卖的乱象,应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约束,并将其与备案制度适当挂钩。只有这样,才能引导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在证券市场真正发挥好“公平秤”的作用。
(作者熊锦秋,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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