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AI导读:
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全面施行。该规则旨在规范资本市场行政裁量权,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5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全面施行。这一规则的出台,标志着证监会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资本市场行政裁量权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行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自《裁量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财联社持续关注其进展。作为证监会首个系统规定资本市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范性文件,《裁量规则》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能有效稳定市场预期。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修订与出台,定额罚和倍数罚的金额上限显著提高,分别达到了二千万元和十倍。然而,如何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为此,《裁量规则》通过细化量化具有较大弹性的裁量幅度,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为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此外,《裁量规则》还强调了一套公正、科学、清晰、透明的裁量标准,以确保监管措施既精准有力又避免无序过度。这一规则的推出,是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的有力举措。
具体来看,《裁量规则》共包含二十五条内容,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裁量阶次和裁量情节,设置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档裁量阶次,并详细规定了各档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二是明确了相关处罚规则,包括共同违法、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多次违法的处罚原则;三是建立了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制度,确保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四是落实了“立体追责”和“行刑衔接”,将证券期货违法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进行有效衔接;五是加强了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的监督指导,实现了处罚标准适用的统一。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保障执法公平透明。同时,证监会将尽快形成导向明确、逻辑清晰、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行政处罚裁量体系,为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证监会已向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通过对该案件的复盘分析,可以看出本次行政处罚结果充分体现了《裁量规则》的精神和要求,既对恶性违法行为敢于亮剑,又全面审视了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和情节,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做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关注点一:六档裁量阶次的设置
市场高度关注《裁量规则》中设置的“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六档裁量阶次及其适用情形。这一设置有助于细化量化处罚幅度,避免执法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和不公正现象。
其中,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进行处罚或减少并处的处罚种类;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则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罚;一般处罚则是指除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外,不存在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适中处罚。
对于罚款有一定幅度的,《裁量规则》还进一步划分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并明确了具体的罚款金额范围。
关注点二:共同违法的行政处罚裁量
资本市场涉及众多参与者,运作机制复杂。为了构建良好的市场生态,必须对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共同享有的资本市场实施有效管理。因此,《裁量规则》对共同违法的行政处罚裁量作出了专门规定。
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情况,《裁量规则》采取“先整体认定后分别处罚”的原则。即首先将所有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然后根据各当事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金额。
关注点三:立体追责与综合惩防
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必须惩、防、治并举,持续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裁量规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对依法不予处罚的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或通知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
同时,《裁量规则》还进一步明确了行刑衔接的相关情形包括“先行后刑”、“先刑后行”和“刑事回转”等。
关注点四:行政处罚裁量的精准与透明
整体来看,《裁量规则》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使行政处罚裁量更加精准和透明;二是体现从严监管的政策导向;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通过区分不同裁量阶次并细化适用情形,《裁量规则》使裁量更加精准透明避免了过罚不相适应和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的现象。同时,《裁量规则》还明确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案件依法适用从重阶次直至顶格处罚的规定进一步限制了自由裁量权。
此外,《裁量规则》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引导作用。例如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可以不予处罚;对于案发前主动举报单位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查处的“吹哨人”依法减轻处罚等。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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