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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前董事长李某波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关于红塔证券前董事长李某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揭示了其因受贿罪被判入狱的详细情况。

据判决书显示,李某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7.7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这些犯罪事实均系李某波的个人行为,与红塔证券无关。

判决书指出,李某波在接到玉溪市监委的电话通知后,以协助调查为由到案,并在被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委已经掌握的一起受贿事实,同时还供述了监委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波具有自首情节,并据此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波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154万元,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李某波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113.71万元将继续被追缴并上缴国库。

据记者梳理,李某波在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塔集团”)工作近三十年,后担任红塔证券的控股股东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和集团”)董事长,并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红塔证券董事长。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公司谋取利益,安排工作,并收受他人财物。

公诉机关共指控了7项事实,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为王某良等他人的公司谋取利益,通过未全额支付利息的方式收受他人财物;二是利用职务便利为3名人士的家属分配工作岗位,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有2名人员被李某波安排入职红塔证券。

尽管李某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但他提出,自己虽为他人的工作问题提供了帮助,但相关的人员也是通过相应的招聘考试程序正常录用,之后的工作表现也能适应岗位需求。对于时任红塔红土基金总经理刘某的职务调整,李某波表示是基于当时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并非刻意为之。

然而,法院认为,李某波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不属于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范畴。虽然他在工作履职的过程中为刘某工作岗位的调整提供了帮助,但在案证据显示刘某工作岗位调整存在红塔某某公司自身发展及现实工作需要等因素,并非李某波刻意为之,故不宜认定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对其升档量刑。

李某波在红塔集团和合和集团工作期间,曾长期担任要职,并在2019年推动红塔证券成功上市。然而,其因受贿罪被判入狱,无疑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在李某波离任红塔证券董事长后,合和集团党委委员李石山曾短暂接任该职务,但一年半后即辞任。目前,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景峰担任红塔证券董事长。

(图片及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