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正式发布
AI导读: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正式发布,旨在规范IPO收费行为,明确中介机构收费标准不得与企业上市结果相挂钩,禁止地方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奖励,并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
2025年1月15日晚间,备受瞩目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并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源自2024年8月司法部联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并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近期正式落地。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版本的《规定》在内容上并未做出大幅调整,其核心变动在于对券商承销费用的收取提出了明确要求:禁止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这一规定主要针对IPO超募部分券商投行高比例收取承销费的现象,旨在确保承销费用的收取更加公平合理。
具体而言,《规定》实施后,投行在收取承销费用时,超募部分必须与非超募部分同比例收费,不得再行收取额外费用。这一举措有望遏制投行为了获取更高承销费用而推动企业过度募资的行为。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情形,强调禁止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并新增了不得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的规定。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防止其与企业不当利益捆绑。
《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IPO收费行为,其最大看点在于两大方面:一是明确中介机构收费标准不得与企业上市结果相挂钩,以降低中介机构与拟IPO企业的利益捆绑程度,促使其更好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二是禁止地方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对于承销费用的收取,《规定》明确要求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这意味着券商投行在收取承销费用时,无论企业募资规模大小,均需按照相同比例提取费用。这一规定将有助于遏制投行为了获取更高承销费用而推动企业提高发行价的行为。
同时,《规定》还强调收费标准与上市结果“脱钩”,要求中介机构在收取费用时不得以企业上市与否作为条件。这一举措将有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上市失败而承担过高的中介费用。
此外,《规定》还禁止地方政府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以防止地方政府为了本地企业上市而进行的恶性竞争和财政负担增加。对于已经给予的奖励,《规定》明确自施行之日起应当追回,但对施行前的奖励不予追究。
除了上述核心变化外,《规定》还关注了中介机构收费的五大细节问题,包括禁止临时加价、签补充协议临时收费等现象,以及强调中介机构不得配合企业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为的监管,确保其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不当利益捆绑,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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