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正式施行
AI导读: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于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行为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2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正式签署了第798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全面施行。为了深入解读《规定》的相关内容,司法部、财政部及证监会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规定》的出台,是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规范市场秩序、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是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关键。尽管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和融资过程中扮演着“看门人”的重要角色,但部分机构在收费方面存在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现象,这不仅诱发了财务造假等问题,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弥补现行法律在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监管方面的空白,《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的监管力度。这不仅有助于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不当利益捆绑,更能有效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充分听取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采纳。
《规定》主要适用于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了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和从严监管的思路。其中,特别强调了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以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对于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并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同时,中介机构不得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在收费方面,《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对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的收费要求,如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
此外,《规定》还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以防止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和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给予奖励的地方政府,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
为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同时,将加强宣传指导,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严格落实《规定》,加大对相关业务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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