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202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行为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02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了第798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司法部、财政部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及其重要性是什么?

答: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需要规范市场秩序,并培养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这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和融资过程中扮演着“看门人”的重要角色。然而,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现象,这可能导致财务造假等问题。尽管我国现行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中介机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配合实施财务造假等行为已有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对于具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仍缺乏相应规范。《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行为的监管,防止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形成不当利益捆绑,从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问:《规定》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答: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司法部、财政部、证监会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了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先后四轮书面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逐条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草案,并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可以说,《规定》的制定广泛凝聚了立法共识,是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深入践行。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适用于中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制定《规定》主要遵循以下思路:首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以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其次,坚持分类施策,在统一规范中介机构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最后,坚持从严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以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问:《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结合资本市场实践并与《证券法》等法律相衔接,《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提出了以下要求: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并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不得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得协助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问:《规定》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要求中介机构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对各类中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时,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从事承销业务时,应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问:《规定》的出台对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是否会产生影响?

答:《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在服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推动行业收费标准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增强中介机构的独立性,而并非影响中介机构的正常收费行为。《规定》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进一步规范,目的是防止相关收费行为影响其客观公正执业,从而有利于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在实践中,大部分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都能规范收费,对于少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应及时改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为何《规定》禁止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答:在实践中,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过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来提高当地企业成功上市的几率,并以此产生带动区域经济的示范效应。然而,这种做法逐渐显现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区域之间的恶性竞争,增加财政负担,扭曲政绩观;二是可能诱导中介机构追求短期利益,偏离其作为“看门人”的角色定位。因此,需要进一步约束地方政府的奖励行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使公司上市回归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本源上来。《规定》明确指出,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予以追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施行前政府已经给予的奖励,则不予追回。

问:如何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证监会、财政部、司法部等部门将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宣传指导,组织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规定》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同时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严格落实《规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以查促改,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收费行为,并加大对相关业务收费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加强沟通合作,各级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将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文章来源:司法部,图片来源于网络)